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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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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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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容於許可後有變更時,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
分公司
或代理商,應向
主管機關
為變更之申請。但
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內容有變更者,不在此限。
前項變更內容屬
設立登記
事項者,應於主管機關許可變更後,始得辦理設立或
變更登記
。
前二項變更內容有
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附具理由
駁回
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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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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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經營許可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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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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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節目及廣告管理 §2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權利保護 §42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46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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