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6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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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對於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代理商及其他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的檢查,衛星廣播電視法第65條授予主管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的權力。此檢查權的目的在於確保這些事業遵守法規,並且配合提供必要的報告和資料。根據這個條文,所述的檢查和要求不得被規避、妨礙或拒絕。這些規定有助於確保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的合法營運,以及保障公眾的視聽權益。 參考資料: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65條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60071&FLNO=65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攜帶名詞
- 分公司名詞
-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45 條條文
-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6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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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