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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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依民法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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