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44 條
快速跳轉
對於衛星廣播電視之節目或廣告,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得於播送之日起,二十日內要求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接到要求後十日內,在同一時間之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認為節目或廣告無誤時,應附具理由書面答覆請求人。
深度解讀
根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44條,利害關係人如果認為衛星廣播電視的節目或廣告有錯誤,可以在播送之日起的二十日內要求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則應在接到要求後的十日內,在同一時間的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若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認為節目或廣告無誤,則應附具理由書面答覆請求人。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從具體的案例中找到,在利害關係人要求更正的情況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是否依法做出了更正,以及有無提供理由書面答覆請求人的相關資料。另外,必須確保遵守最新的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進行解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錯誤名詞
-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52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衛星廣播電視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