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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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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衛星廣播電視之節目或廣告,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得於播送之日起,二十日內要求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接到要求後十日內,在同一時間之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認為節目或廣告無誤時,應附具理由書面答覆請求人。

深度解讀

根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44條,利害關係人如果認為衛星廣播電視的節目或廣告有錯誤,可以在播送之日起的二十日內要求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則應在接到要求後的十日內,在同一時間的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若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認為節目或廣告無誤,則應附具理由書面答覆請求人。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從具體的案例中找到,在利害關係人要求更正的情況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是否依法做出了更正,以及有無提供理由書面答覆請求人的相關資料。另外,必須確保遵守最新的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進行解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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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44 條規定:「對於衛星廣播電視之節目或廣告,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得於播送之日起,二十日內要求更正;衛星廣播電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4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