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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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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衛星廣播電視之節目或廣告,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得於播送之日起,二十日內要求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接到要求後十日內,在同一時間之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認為節目或廣告無誤時,應附具理由書面答覆請求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44條,利害關係人如果認為衛星廣播電視的節目或廣告有錯誤,可以在播送之日起的二十日內要求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則應在接到要求後的十日內,在同一時間的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若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認為節目或廣告無誤,則應附具理由書面答覆請求人。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從具體的案例中找到,在利害關係人要求更正的情況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是否依法做出了更正,以及有無提供理由書面答覆請求人的相關資料。另外,必須確保遵守最新的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進行解釋。

立法沿革 3

(0880115 制定)

本法公布施行前經營衛星廣播電視業務者,應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依本法規定申請許可,取得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之許可,始得繼續營運。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公布施行前經營衛星廣播電視業務者,應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依本法規定申請許可,取得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之許可,始得繼續營運,俾便業者遵循。

(1041218 全文修正)

對於衛星廣播電視之節目或廣告,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得於播送之日起,二十日內要求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接到要求後二十日內,在同一時間之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認為節目或廣告無誤時,應附具理由書面答覆請求人。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1110503 修正)

對於衛星廣播電視之節目或廣告,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得於播送之日起,二十日內要求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接到要求後十日內,在同一時間之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認為節目或廣告無誤時,應附具理由書面答覆請求人。

立法理由修正通過。,,

(0880115 制定)

明定本法公布施行前經營衛星廣播電視業務者,應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依本法規定申請許可,取得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之許可,始得繼續營運,俾便業者遵循。

(1041218 全文修正)

照協商條文通過。

(1110503 修正)

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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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44 條規定:「對於衛星廣播電視之節目或廣告,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得於播送之日起,二十日內要求更正;衛星廣播電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4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