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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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經營;未停止經營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強制拆除或沒入其設備: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二、許可經撤銷或廢止後,仍繼續經營業務。
深度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46 條規定,對於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將處以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并令其停止經營;未停止經營者,將按次處罰,並得強制拆除或沒入其設備: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二、許可經撤銷或廢止後,仍繼續經營業務。 舉例來說,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原告播送的 "聖俠傳奇" 節目的廣告時間違反了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23 條第 1 項的規定,也在一年內經被告處罰二次,仍未改正。根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46 條的規定,原告可能會被處以相應的罰鍰,並被要求停止經營。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分公司名詞
- 罰鍰名詞
- 沒入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6 條條文
-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64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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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