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47 條
快速跳轉
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違反第六十四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經營;未停止經營者,得按次處罰。
深度解讀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第六十四條第三項或第四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64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衛星廣播電視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