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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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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違反第六十四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經營;未停止經營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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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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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41218 全文修正)

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違反第六十四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經營;未停止經營者,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就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未依規定申請經營許可或其申請經駁回,而未於法定期間自行停止播送之行為,依該等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明定其罰鍰額度,並命停止經營,未依主管機關之命令停止經營者,得依其行為次數處罰之規定,俾加強裁處效果。

(10412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就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未依規定申請經營許可或其申請經駁回,而未於法定期間自行停止播送之行為,依該等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明定其罰鍰額度,並命停止經營,未依主管機關之命令停止經營者,得依其行為次數處罰之規定,俾加強裁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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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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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47 條規定:「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違反第六十四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4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