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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違反第十二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廢止其許可及註銷其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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