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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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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違反第十二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廢止其許可及註銷其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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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1

(1041218 全文修正)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違反第十二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廢止其許可及註銷其執照。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乃屬特許事業,其發照對象均屬特定,擅自委託他人經營或將其事業執照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等行為有礙主管機關之監理,爰依其應受責難程度及對監理目的所生之影響,明定其罰鍰額度,並得廢止其經營許可及註銷其執照。

(10412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乃屬特許事業,其發照對象均屬特定,擅自委託他人經營或將其事業執照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等行為有礙主管機關之監理,爰依其應受責難程度及對監理目的所生之影響,明定其罰鍰額度,並得廢止其經營許可及註銷其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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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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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60 條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違反第十二條或第六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6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