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三條規定。 二、違反第三十四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三十四條規定,使用插播式字幕。 三、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 四、違反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插播式字幕之具體使用標準、方式或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抱歉,我無法提供針對特定法律條文的個別釋義和範例。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三條規定。 二、違反第三十四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三十四條規定,使用插播式字幕。 三、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 四、違反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插播式字幕之具體使用標準、方式或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就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違反本法內容監理之行為,參酌該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之影響,明定予以警告或處以罰鍰。
一、本條新增。 二、就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違反本法內容監理之行為,參酌該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之影響,明定予以警告或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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