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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5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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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三條規定。 二、違反第三十四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三十四條規定,使用插播式字幕。 三、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 四、違反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插播式字幕之具體使用標準、方式或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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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59 條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5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