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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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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三十一條第三項及前條規定為置入性行銷及揭露贊助者之時間,不計入廣告時間。
  2. 2.得為置入性行銷之節目類型、新聞報導、兒童、運動賽事及藝文活動節目之認定、節目與其所插播廣告之明顯辨認與區隔、置入性行銷置入者與贊助者揭露訊息之方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33 條第一項規定,依據第三十一條第三項和前條的規定,置入性行銷和揭露贊助者的時間不計入廣告時間。這表示在特定情況下,某些節目類型、新聞報導、兒童、運動賽事和藝文活動節目可能符合置入性行銷的要求,並且需要明確辨認和區隔節目和插播廣告,同時也需要揭露置入性行銷的方式、限制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所定。一個具體的例子是,某媒體節目嵌入了廣告內容,但同時也在節目中明確揭露了這些廣告的贊助者和置入者的訊息。這符合法規的要求。

立法沿革 2

(0880115 制定)

依本法所為之處罰,由主管機關為之。但違反依第三條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者,由交通部為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行政處分之機關。   二、違反依第三條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者由交通部為之,以資明確。

(1041218 全文修正)

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及前條規定為置入性行銷及揭露贊助者之時間,不計入廣告時間。   得為置入性行銷之節目類型、新聞報導、兒童、運動賽事及藝文活動節目之認定、節目與其所插播廣告之明顯辨認與區隔、置入性行銷置入者與贊助者揭露訊息之方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按置入性行銷及揭露贊助者訊息,係為因應媒體生態及市場需求等所為,應屬節目之一部分而與廣告有所區隔,明定為置入性行銷及揭露贊助者之時間,不列入廣告時間之計算,爰增訂第一項。   三、為提升監理效能及使監理資訊透明公開,增訂定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有關新聞報導、兒童、運動賽事及藝文活動節目之認定、節目與其所插播之廣告明顯辨認與區隔、置入性行銷置入者與贊助者揭露訊息之方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0880115 制定)

一、明定行政處分之機關。   二、違反依第三條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者由交通部為之,以資明確。

(10412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按置入性行銷及揭露贊助者訊息,係為因應媒體生態及市場需求等所為,應屬節目之一部分而與廣告有所區隔,明定為置入性行銷及揭露贊助者之時間,不列入廣告時間之計算,爰增訂第一項。   三、為提升監理效能及使監理資訊透明公開,增訂定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有關新聞報導、兒童、運動賽事及藝文活動節目之認定、節目與其所插播之廣告明顯辨認與區隔、置入性行銷置入者與贊助者揭露訊息之方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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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33 條規定:「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及前條規定為置入性行銷及揭露贊助者之時間,不計入廣告時間。得為置入性行銷之節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