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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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33 條第一項規定,依據第三十一條第三項和前條的規定,置入性行銷和揭露贊助者的時間不計入廣告時間。這表示在特定情況下,某些節目類型、新聞報導、兒童、運動賽事和藝文活動節目可能符合置入性行銷的要求,並且需要明確辨認和區隔節目和插播廣告,同時也需要揭露置入性行銷的方式、限制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所定。一個具體的例子是,某媒體節目嵌入了廣告內容,但同時也在節目中明確揭露了這些廣告的贊助者和置入者的訊息。這符合法規的要求。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條文
- 揭露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31 條條文
-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32 條條文
-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54 條條文
-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59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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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