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插播式字幕: 一、天然災害、緊急事故訊息之播送。 二、公共服務資訊之播送。 三、頻道或節目異動之通知。 四、與該播送節目相關,且非屬廣告性質之內容。 五、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插播式字幕: 一、天然災害、緊急事故訊息之播送。 二、公共服務資訊之播送。 三、頻道或節目異動之通知。 四、與該播送節目相關,且非屬廣告性質之內容。 五、依其他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