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插播式字幕: 一、天然災害、緊急事故訊息之播送。 二、公共服務資訊之播送。 三、頻道或節目異動之通知。 四、與該播送節目相關,且非屬廣告性質之內容。 五、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3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