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事業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插播式字幕: 一、天然災害、緊急事故訊息之播送。 二、公共服務資訊之播送。 三、頻道或節目異動之通知。 四、與該播送節目相關,且非屬廣告性質之內容。 五、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違反本法規定者,核處該事業在中華民國設置之分公司或代理商。
立法理由明定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違反本法規定者,核處該事業在中華民國設置之分支機構或代理商。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插播式字幕: 一、天然災害、緊急事故訊息之播送。 二、公共服務資訊之播送。 三、頻道或節目異動之通知。 四、與該播送節目相關,且非屬廣告性質之內容。 五、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四款修正為:「與該播送節目相關,且非屬廣告性質之內容。」,其餘未修正。
明定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違反本法規定者,核處該事業在中華民國設置之分支機構或代理商。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四款修正為:「與該播送節目相關,且非屬廣告性質之內容。」,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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