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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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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設立購物頻道者,不受第三十四條及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2. 2.購物頻道插播式字幕之具體使用基準、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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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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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880115 制定)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一年內經處罰二次,再有前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拒絕依第二十六條規定提供資料或提供不實資料者。   三、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者。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前項第一款情形者,並得對該頻道處以三日以上三個月以下之停播處分。

立法理由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之情形。

(1041218 全文修正)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設立購物頻道者,不受第三十四條及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購物頻道插播式字幕之具體使用基準、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   二、鑑於實務上已有購物頻道存在,爰將購物頻道納入本法管理,然該類頻道所播出之內容係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十一款規定所定義之廣告,為符實際需求,乃修正原條文第一項,使該類頻道不受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有關插播式字幕使用情形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有關廣告時間規定之限制。   三、為維護節目之完整性,保障視聽大眾之收視權益,增訂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插播式字幕之使用基準或方式,例如:由左而右、只限於螢幕上下或左右一處或幾處插播及字體大小等事項之辦法。

(0880115 制定)

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之情形。

(104121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   二、鑑於實務上已有購物頻道存在,爰將購物頻道納入本法管理,然該類頻道所播出之內容係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十一款規定所定義之廣告,為符實際需求,乃修正原條文第一項,使該類頻道不受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有關插播式字幕使用情形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有關廣告時間規定之限制。   三、為維護節目之完整性,保障視聽大眾之收視權益,增訂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插播式字幕之使用基準或方式,例如:由左而右、只限於螢幕上下或左右一處或幾處插播及字體大小等事項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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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37 條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設立購物頻道者,不受第三十四條及前條第一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