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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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及經營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之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不得播送未依第六條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節目或廣告。
深度解讀
根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8條,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及經營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之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不得播送未依第六條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其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節目或廣告。 根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的相關規定,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及其分公司在播送節目或廣告時,必須遵守許可規定,不能播送未經授權的節目或廣告。 參考範例:根據最新的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8條規定,A公司經營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在播送節目時違反了許可規定,未經授權播送了B公司製作的節目,因此應受到相應的處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分公司名詞
- 第六條或第六十四條條文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6 條條文
-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56 條條文
-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64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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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