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及經營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之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不得播送未依第六條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節目或廣告。
根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8條,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及經營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之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不得播送未依第六條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其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節目或廣告。 根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的相關規定,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及其分公司在播送節目或廣告時,必須遵守許可規定,不能播送未經授權的節目或廣告。 參考範例:根據最新的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8條規定,A公司經營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在播送節目時違反了許可規定,未經授權播送了B公司製作的節目,因此應受到相應的處罰。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撤銷衛星廣播電視許可並註銷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或撤銷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之許可: 一、有第十一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准,擅自變更者。 三、未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變更,擅自辦理設立或變更登記者。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三項準用第十三條規定者。 五、於受停播處分期間,播送節目或廣告。
立法理由明定對於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處罰鍰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情節重大者,得撤銷衛星廣播電視許可並註銷其執照或撤銷其分公司或代理商許可,爰訂本條文,以資適用。
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及經營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之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不得播送未依第六條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節目或廣告。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 二、為求適用上之明確,爰將服務經營者修正為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及經營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之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另配合原條文第十五條之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使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及經營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之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所播送節目或廣告之範圍明確,增列未經許可之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節目或廣告,亦不得播送,爰修正本條規定。
明定對於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處罰鍰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情節重大者,得撤銷衛星廣播電視許可並註銷其執照或撤銷其分公司或代理商許可,爰訂本條文,以資適用。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 二、為求適用上之明確,爰將服務經營者修正為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及經營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之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另配合原條文第十五條之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使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及經營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之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所播送節目或廣告之範圍明確,增列未經許可之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節目或廣告,亦不得播送,爰修正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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