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5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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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經營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之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播出該頻道之節目或廣告;未停止播出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深度解讀
對於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56 條,根據該條規定,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經營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之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者,將受到罰款以及禁止播出該頻道節目或廣告的處罰。如果未停止播出者,將會按次處罰,或者被廢止其許可,並且註銷其執照。 以上解釋參考了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56 條的相關內容,並提供了該條規定的一個具體例子。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分公司名詞
- 第三十八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廢止名詞
- 註銷名詞
-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38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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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