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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5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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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經營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之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播出該頻道之節目或廣告;未停止播出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深度解讀

對於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56 條,根據該條規定,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經營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之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者,將受到罰款以及禁止播出該頻道節目或廣告的處罰。如果未停止播出者,將會按次處罰,或者被廢止其許可,並且註銷其執照。 以上解釋參考了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56 條的相關內容,並提供了該條規定的一個具體例子。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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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56 條規定:「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經營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之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5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