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九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三十九條規定索取該節目、廣告及其他相關資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提供;屆期不提供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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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九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三十九條規定索取該節目、廣告及其他相關資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提供;屆期不提供者,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未依主管機關之指示檢送其節目、廣告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行為,參酌該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之影響,明定其罰鍰額度,並就經限期命其提供,屆期不提供者,依其行為次數處罰之,俾加強裁處效果。
一、本條新增。 二、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未依主管機關之指示檢送其節目、廣告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行為,參酌該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之影響,明定其罰鍰額度,並就經限期命其提供,屆期不提供者,依其行為次數處罰之,俾加強裁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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