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5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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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頻道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違反第二十二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二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深度解讀
根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58條的規定,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頻道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其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違反第二十二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二條規定,可以被警告或處以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鍰,并且要求其在限期內改正。如果在屆期後仍未改正,則可以再次處罰。 舉例:根據有關說明,舉例來說,若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播出的節目違反了第二十二條的內容規定,就可能會受到這項法條的制裁,並且需要在限期內進行改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分公司名詞
- 第二十二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二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22 條條文
-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6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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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