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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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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頻道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違反第二十二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二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58條的規定,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頻道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其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違反第二十二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二條規定,可以被警告或處以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鍰,并且要求其在限期內改正。如果在屆期後仍未改正,則可以再次處罰。 舉例:根據有關說明,舉例來說,若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播出的節目違反了第二十二條的內容規定,就可能會受到這項法條的制裁,並且需要在限期內進行改正。

立法沿革 1

(1041218 全文修正)

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頻道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違反第二十二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二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頻道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自律精神,明定對於應建立自律規範機制而未建立者,予以處罰。

(10412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頻道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自律精神,明定對於應建立自律規範機制而未建立者,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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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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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58 條規定:「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頻道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違反第二十二條或第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5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