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2條,衛星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應建立自律規範機制,包括接受視聽眾申訴、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告並公開資訊。這保障了觀眾對節目內容的權益,同時也要求業者對其內部運作進行自我監督。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個觀眾認為某個衛星頻道的節目內容不正確或缺乏平衡,他可以向該頻道的自律規範機制提出申訴。業者在收到申訴後,應該進行調查並採取適當的行動。同時,這些機制也應該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告,讓外界能夠了解相關情況。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之廣告內容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始得播送。 前項規定,於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在國內流通之產品或服務廣告,準用之。
立法理由為與藥物藥商管理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化粧品衛生管理法及醫療法等法律之規定相配合,爰參酌有線電視法第四十條之規定定之。
製播新聞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應建立自律規範機制,獨立受理視聽眾有關播送內容正確、平衡及品味之申訴。並應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出具體報告,並將其列為公開資訊。 前項自律規範機制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媒體自律機制乃媒體內部對組織成員之基本規範與要求,為強化媒體自律,爰於第一項明定製播新聞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節目供應事業,應建立自律規範機制,獨立運作。並應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出具體工作報告,該報告應列為公開資訊。 三、增訂第二項,明定自律規範機制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為與藥物藥商管理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化粧品衛生管理法及醫療法等法律之規定相配合,爰參酌有線電視法第四十條之規定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媒體自律機制乃媒體內部對組織成員之基本規範與要求,為強化媒體自律,爰於第一項明定製播新聞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節目供應事業,應建立自律規範機制,獨立運作。並應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出具體工作報告,該報告應列為公開資訊。 三、增訂第二項,明定自律規範機制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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