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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製播新聞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應建立自律規範機制,獨立受理視聽眾有關播送內容正確、平衡及品味之申訴。並應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出具體報告,並將其列為公開資訊。
  2. 前項自律規範機制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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