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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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2條,衛星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應建立自律規範機制,包括接受視聽眾申訴、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告並公開資訊。這保障了觀眾對節目內容的權益,同時也要求業者對其內部運作進行自我監督。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個觀眾認為某個衛星頻道的節目內容不正確或缺乏平衡,他可以向該頻道的自律規範機制提出申訴。業者在收到申訴後,應該進行調查並採取適當的行動。同時,這些機制也應該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告,讓外界能夠了解相關情況。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5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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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