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擬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頻道之經營時,該事業或其分公司、代理商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一個月前通知訂戶。
- 前項暫停經營之期間,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2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