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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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9條,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於節目或廣告播送後二十日內向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索取該節目、廣告及其他相關資料。這表示主管機關有權利在有必要的情況下向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要求相關資料。例如,如果節目或廣告有違反法規的情況發生,主管機關可以向相關事業索取資料作為調查,以確保法令的執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分公司名詞
-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57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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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