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評論涉及他人或機關、團體,致損害其權益時,被評論者,如要求給予相當答辯之機會,不得拒絕。
根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40 條,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評論若涉及他人或機關、團體,致損害其權益時,被評論者有權要求給予相當答辯的機會,主持該節目的事業不得拒絕。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三六四號解釋文,衛星廣播電視法的立法宗旨在於促進衛星廣播電視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權益,維護視聽多元化。這就意味著在節目評論涉及他人權益時,被評論者有權要求給予相當答辯的機會,而主持節目的事業不得拒絕。例如,如果一個電視節目對某個政府機關進行負面評論,根據這個法條,該政府機關有權要求節目主持人給予相當答辯的機會,而節目主持人不得拒絕這個要求。
未依本法規定獲得衛星廣播電視許可、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之許可或經撤銷許可,擅自經營衛星廣播電視業務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規定未依本法規定獲得衛星廣播電視許可、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之許可或經撤銷許可,擅自經營衛星廣播電視業務者之處罰,且得按次連續處罰,期收實效。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評論涉及他人或機關、團體,致損害其權益時,被評論者,如要求給予相當答辯之機會,不得拒絕。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協商條文通過。
規定未依本法規定獲得衛星廣播電視許可、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之許可或經撤銷許可,擅自經營衛星廣播電視業務者之處罰,且得按次連續處罰,期收實效。
一、本條新增。 二、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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