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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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評論涉及他人或機關、團體,致損害其權益時,被評論者,如要求給予相當答辯之機會,不得拒絕。
深度解讀
根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40 條,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評論若涉及他人或機關、團體,致損害其權益時,被評論者有權要求給予相當答辯的機會,主持該節目的事業不得拒絕。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三六四號解釋文,衛星廣播電視法的立法宗旨在於促進衛星廣播電視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權益,維護視聽多元化。這就意味著在節目評論涉及他人權益時,被評論者有權要求給予相當答辯的機會,而主持節目的事業不得拒絕。例如,如果一個電視節目對某個政府機關進行負面評論,根據這個法條,該政府機關有權要求節目主持人給予相當答辯的機會,而節目主持人不得拒絕這個要求。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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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