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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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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評論涉及他人或機關、團體,致損害其權益時,被評論者,如要求給予相當答辯之機會,不得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40 條,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評論若涉及他人或機關、團體,致損害其權益時,被評論者有權要求給予相當答辯的機會,主持該節目的事業不得拒絕。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三六四號解釋文,衛星廣播電視法的立法宗旨在於促進衛星廣播電視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權益,維護視聽多元化。這就意味著在節目評論涉及他人權益時,被評論者有權要求給予相當答辯的機會,而主持節目的事業不得拒絕。例如,如果一個電視節目對某個政府機關進行負面評論,根據這個法條,該政府機關有權要求節目主持人給予相當答辯的機會,而節目主持人不得拒絕這個要求。

立法沿革 2

(0880115 制定)

未依本法規定獲得衛星廣播電視許可、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之許可或經撤銷許可,擅自經營衛星廣播電視業務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規定未依本法規定獲得衛星廣播電視許可、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之許可或經撤銷許可,擅自經營衛星廣播電視業務者之處罰,且得按次連續處罰,期收實效。

(1041218 全文修正)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評論涉及他人或機關、團體,致損害其權益時,被評論者,如要求給予相當答辯之機會,不得拒絕。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協商條文通過。

(0880115 制定)

規定未依本法規定獲得衛星廣播電視許可、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之許可或經撤銷許可,擅自經營衛星廣播電視業務者之處罰,且得按次連續處罰,期收實效。

(10412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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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40 條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評論涉及他人或機關、團體,致損害其權益時,被評論者,如要求給予相當答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4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