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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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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得將本國自製節目播送至國外,以利文化交流,並應遵守國際衛星廣播電視公約及慣例。

深度解讀

依照衛星廣播電視法第41條,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得將本國自製節目播送至國外,以利文化交流,並應遵守國際衛星廣播電視公約及慣例。根據相關資料,此條例允許衛星廣播電視事業進行跨國的節目播送,以促進國際間的文化交流。這符合該法條的立法目的,即擴大傳播事業的國際空間,增進區域文化交流。例如,某衛星電視台在遵守相關公約和慣例的前提下,將其自製的文化節目透過衛星播送至其他國家,以促進文化交流和理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慣例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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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41 條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得將本國自製節目播送至國外,以利文化交流,並應遵守國際衛星廣播電視公約及慣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4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