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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不得委託他人經營,或將其執照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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