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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容於獲得許可後有變更時,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向主管機關為變更之申請。但第七條第三款內容有變更者,不在此限。 前項變更內容屬設立登記事項者,應於主管機關許可變更後,始得辦理設立或變更登記。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設置地球電臺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地球電臺之申請及許可程序、架設、審驗、證照之核發、換發與補發、許可之廢止、設置與使用管理、使用頻率、工程人員之資格與評鑑制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三條第三項移列本條。 二、按地球電臺係指在地球上與衛星間做廣播電視節目信號接收、處理、發射之電信設備,而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申請設置地球電臺,其目的係為在地球上與衛星間做節目信號接收、處理(節目播送),為確保其設置目的之達成,故主管機關審查地球電臺之設置時,自應要求其先檢具主管機關核發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影本供核,爰增訂第一項。 三、為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將原條文第三項所定辦法之授權事項,增列有關設置地球電臺事項,俾資明確,並移列本條第二項。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原條文第三條第三項移列本條。 二、按地球電臺係指在地球上與衛星間做廣播電視節目信號接收、處理、發射之電信設備,而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申請設置地球電臺,其目的係為在地球上與衛星間做節目信號接收、處理(節目播送),為確保其設置目的之達成,故主管機關審查地球電臺之設置時,自應要求其先檢具主管機關核發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影本供核,爰增訂第一項。 三、為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將原條文第三項所定辦法之授權事項,增列有關設置地球電臺事項,俾資明確,並移列本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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