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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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事業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將節目分為下列五級,標示分級標識(如附圖),並依附表一規定時段播送,且不得違反附表二所列不得播出之例示: 一、限制級(簡稱「限」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宜觀賞。 二、輔導十五歲級(簡稱「輔十五」級):未滿十五歲之人不宜觀賞。 三、輔導十二歲級(簡稱「輔十二」級):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宜觀賞。 四、保護級(簡稱「護」級):未滿六歲之兒童不宜觀賞,六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需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輔導觀賞。 五、普遍級(簡稱「普」級):一般觀眾皆可觀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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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電視節目應分為限制級、輔導十五歲級、輔導十二歲級、保護級和普遍級。這些分級對於觀眾的年齡限制和需要的輔導陪伴有明確的規定。例如,限制級的節目是未滿十八歲的人不宜觀賞,而保護級的節目是未滿六歲的兒童不宜觀賞,並需要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輔導觀賞。這些分級的設立是為了保護青少年和兒童的身心健康。 參考資料:廣播電視法 第 21、29-1、38、45-2 條 (88.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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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