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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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節目有下列情形之一,列為「限」級,並應鎖碼播送。 一、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細節、自殺過程細節。 二、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十八歲以上之人尚可接受者。 三、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表現淫穢情態或強烈性暗示,十八歲以上之人尚可接受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第4條,根據該法條規定,電視節目如果具有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細節、自殺過程細節、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或者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表現淫穢情態或強烈性暗示的情況,則應列為「限」級,並應鎖碼播送。 按照最新的資料顯示,根據兒童及少年觀眾權益保護基本法第6條之18規定,電視節目應保障兒童及少年觀眾之心理健康,不得有傷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情節。例如,2018年12月,某網站電視劇因為其中含有過度暴力、血腥的畫面,被指控違反兒少觀眾權益保護法,最終被罰鍰並限制播送時間。因此,在節目製作中應注意避免出現以上列舉的情況,以保障兒童及少年觀眾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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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