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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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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節目無第四條所列情形,但涉及下列情形之一,列為「輔十五」級。 一、情節或對白涉及犯罪、恐怖、血腥、暴力、變態、玄奇怪異或社會畸型現象且表現方式屬輕微但未令人產生殘虐印象或過度驚恐。 二、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呈現性表現或性暗示。 三、其他對未滿十五歲之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第5條,若電視節目涉及到犯罪、恐怖、血腥、暴力、變態、玄奇怪異或社會畸型現象,且表現方式非屬輕微但未令人產生殘虐印象或過度驚恐,或者涉及到性表現或性暗示,又或者對未滿十五歲之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者,則應列為「輔十五」級。請參考上述的裁判書或判決書中,有關電視節目製播違反法規的相關情形。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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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電視節目無第四條所列情形,但涉及下列情形之一,列為「輔十五」級。 一、情節或對白涉及犯罪、恐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