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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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節目無第四條所列情形,但涉及下列情形之一,列為「輔十五」級。 一、情節或對白涉及犯罪、恐怖、血腥、暴力、變態、玄奇怪異或社會畸型現象且表現方式非屬輕微但未令人產生殘虐印象或過度驚恐。 二、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呈現性表現或性暗示。 三、其他對未滿十五歲之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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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第5條,若電視節目涉及到犯罪、恐怖、血腥、暴力、變態、玄奇怪異或社會畸型現象,且表現方式非屬輕微但未令人產生殘虐印象或過度驚恐,或者涉及到性表現或性暗示,又或者對未滿十五歲之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者,則應列為「輔十五」級。請參考上述的裁判書或判決書中,有關電視節目製播違反法規的相關情形。
- 第四條條文
- 非名詞
- 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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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