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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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經政府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告知電腦網路內容違法或違反本辦法規定者,應為其他限制兒童及少年接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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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經政府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告知電腦網路內容違法或違反本辦法規定者,應為其他限制兒童及少年接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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