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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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協助電腦網路分級服務機構,進行電腦網路內容觀察、分級標準詞彙之檢討、等級評定及申訴機制之建立。 政府主管機關應輔導或鼓勵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建置電腦網路內容分級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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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第 9 條,政府應協助電腦網路分級服務機構,進行電腦網路內容觀察、分級標準詞彙之檢討、等級評定及申訴機制之建立。同時,政府主管機關應輔導或鼓勵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建置電腦網路內容分級機制。 參考資料來自內政部網站的《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根據該法規,政府主管機關應協助電腦網路分級服務機構,並輔導或鼓勵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建置相應的分級機制。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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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