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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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視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文化發展基金之核撥。 二、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與補助。 三、公視基金會基金運用之孳息。 四、營運之收入。 五、投資他事業之收入。 六、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七、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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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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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60531 制定)
公視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 二、基金運用之孳息。 三、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四、從事公共電視文化事業活動之收入。 五、受託代製節目之收入。 六、其他收入。
立法理由公視基金會之經營並不以營利為目的,為確保公視基金會之有效運作,本條第一款特規定政府每年應編列預算捐贈適當金額作為經費主要來源,另於其他各款列舉經費之其他來源項目。
(1120526 修正)
公視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文化發展基金之核撥。 二、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與補助。 三、公視基金會基金運用之孳息。 四、營運之收入。 五、投資他事業之收入。 六、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七、其他收入。
立法理由修正通過。,
- 核名詞
- 贈與名詞
- 業名詞
(0860531 制定)
公視基金會之經營並不以營利為目的,為確保公視基金會之有效運作,本條第一款特規定政府每年應編列預算捐贈適當金額作為經費主要來源,另於其他各款列舉經費之其他來源項目。
(1120526 修正)
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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