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視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文化發展基金之核撥。 二、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與補助。 三、公視基金會基金運用之孳息。 四、營運之收入。 五、投資他事業之收入。 六、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七、其他收入。
公視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文化發展基金之核撥。 二、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與補助。 三、公視基金會基金運用之孳息。 四、營運之收入。 五、投資他事業之收入。 六、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七、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