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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 第 27 條

為保障新聞專業自主,新聞部工作人員應互推代表三至五人,與總經理製訂新聞製播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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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公共電視法第27條,該條規定了為保障新聞專業自主,新聞部工作人員應互推代表三至五人,與總經理製訂新聞製播公約。根據這項法規,新聞部的工作人員有權利推舉代表來參與製訂新聞製播公約,以確保新聞專業的自主性和專業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具體的法律解釋和適用,應根據最新的法律資料和相關案例來進行。 參考資料: 公共電視法施行細則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77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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