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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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新聞專業自主,新聞部工作人員應互推代表三至五人,與總經理製訂新聞製播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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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公共電視法第27條,該條規定了為保障新聞專業自主,新聞部工作人員應互推代表三至五人,與總經理製訂新聞製播公約。根據這項法規,新聞部的工作人員有權利推舉代表來參與製訂新聞製播公約,以確保新聞專業的自主性和專業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具體的法律解釋和適用,應根據最新的法律資料和相關案例來進行。 參考資料: 公共電視法施行細則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77
立法沿革 1 版
(0860531 制定)
為保障新聞專業自主,新聞部工作人員應互推代表三至五人,與總經理製訂新聞製播公約。
立法理由為使公視節目多元化之外,也要求其新聞、評論性節目,能夠維持中立、不偏不倚的立場,新聞部工作人員需有與總經理協調、製訂公約的能力,爰照范委員巽綠等十三人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60531 制定)
為使公視節目多元化之外,也要求其新聞、評論性節目,能夠維持中立、不偏不倚的立場,新聞部工作人員需有與總經理協調、製訂公約的能力,爰照范委員巽綠等十三人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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