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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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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新聞專業自主,新聞部工作人員應互推代表三至五人,與總經理製訂新聞製播公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公共電視法第27條,該條規定了為保障新聞專業自主,新聞部工作人員應互推代表三至五人,與總經理製訂新聞製播公約。根據這項法規,新聞部的工作人員有權利推舉代表來參與製訂新聞製播公約,以確保新聞專業的自主性和專業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具體的法律解釋和適用,應根據最新的法律資料和相關案例來進行。 參考資料: 公共電視法施行細則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77

立法沿革 1

(0860531 制定)

為保障新聞專業自主,新聞部工作人員應互推代表三至五人,與總經理製訂新聞製播公約。

立法理由為使公視節目多元化之外,也要求其新聞、評論性節目,能夠維持中立、不偏不倚的立場,新聞部工作人員需有與總經理協調、製訂公約的能力,爰照范委員巽綠等十三人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60531 制定)

為使公視節目多元化之外,也要求其新聞、評論性節目,能夠維持中立、不偏不倚的立場,新聞部工作人員需有與總經理協調、製訂公約的能力,爰照范委員巽綠等十三人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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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電視法第 27 條規定:「為保障新聞專業自主,新聞部工作人員應互推代表三至五人,與總經理製訂新聞製播公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電視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共電視法第 2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