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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董事會解聘之: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權。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於職位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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