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董事會解聘之: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於職位之行為。
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董事會解聘之: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於職位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