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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 第 24 條

  1. 1.總經理為下列行為,應事先經董事會書面之同意: 一、不動產之取得、讓與、出租、出借或設定負擔。 二、發射設備全部或一部之讓與、出租、出借或設定負擔。 三、投資與公共電視經營目的有關之其他事業。 四、其他依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經董事會同意之事項。
  2. 2.公視基金會依前項第三款所投資之事業,以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3. 3.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行為,應由董事會報請主管機關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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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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