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 23 條
- 1.總經理受董事會指揮監督,執行基金會之業務,在執行職務範圍內,對外代表基金會;副總經理襄助總經理處理業務,於總經理因故不能視事時,代理其職務。
- 2.經理及其他一級主管,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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