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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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總經理受董事會指揮監督,執行基金會之業務,在執行職務範圍內,對外代表基金會;副總經理襄助總經理處理業務,於總經理因故不能視事時,代理其職務。
- 2.經理及其他一級主管,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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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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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60531 制定)
總經理受董事會指揮監督,執行基金會之業務,在執行職務範圍內,對外代表基金會;副總經理襄助總經理處理業務,於總經理因故不能視事時,代理其職務。 經理及其他一級主管,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明定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職權。 二、第一項規定總經理對內受董事會指揮監督,執行基金會之業務,對外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代表基金會。其目的係在董事會為基金會最高機關之前提下,賦予總經理重要之職權,俾利基金會之運作。又總經理之職務繁重,平時副總經理應負襄助之責;而總經理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經理代理其職務。 三、本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三條賦予董事長與總經理均有對外代表權,主要因公視基金會為財團法人,依法須由董事長代表法人,另方面因電臺之經營採取總經理制,勢須對總經理在執行其職務範圍內,賦予對外代表權。故總經理除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為須經董事會書面同意之法律行為時應先獲得董事長之簽名外,一般業務上之法律行為,概由總經理單獨代表法人簽名即可。此種設計,可使董事會對重要事項(本法二十四條)保留監督權,另方面對基金會業務之執行,可使總經理獲得充分之授權,以提高業務執行之效率,並使責任分明。 四、經理及其他一級主管,屬於重要人事,特於第二項規定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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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明定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職權。 二、第一項規定總經理對內受董事會指揮監督,執行基金會之業務,對外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代表基金會。其目的係在董事會為基金會最高機關之前提下,賦予總經理重要之職權,俾利基金會之運作。又總經理之職務繁重,平時副總經理應負襄助之責;而總經理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經理代理其職務。 三、本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三條賦予董事長與總經理均有對外代表權,主要因公視基金會為財團法人,依法須由董事長代表法人,另方面因電臺之經營採取總經理制,勢須對總經理在執行其職務範圍內,賦予對外代表權。故總經理除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為須經董事會書面同意之法律行為時應先獲得董事長之簽名外,一般業務上之法律行為,概由總經理單獨代表法人簽名即可。此種設計,可使董事會對重要事項(本法二十四條)保留監督權,另方面對基金會業務之執行,可使總經理獲得充分之授權,以提高業務執行之效率,並使責任分明。 四、經理及其他一級主管,屬於重要人事,特於第二項規定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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