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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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視基金會置總經理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後遴聘之;視業務需要置副總經理一至三人,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同意後遴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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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電視法第22條,公視基金會的總經理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後遴聘,而副總經理則是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同意後遴聘。這表示任命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的程序必須經過董事會的同意,並且這些程序需符合董事長和總經理所提出的規定。這項法條的範例可以在法院判決中找到,例如在特定公司任命公司經理人的過程中,必須經過董事會的決議。
立法沿革 1 版
(0860531 制定)
公視基金會置總經理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後遴聘之;視業務需要置副總經理一至三人,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同意後遴聘之。
立法理由明定公視基金會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遴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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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0531 制定)
明定公視基金會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遴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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