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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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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
第 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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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
會議置常務監察人一人,由監察人互選之。
監察人應具有大眾傳播、
法律
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監察人之任期、解聘、改聘、延長職務及當然解任,
準用
本法有關董事之規定。
監察人會議應
稽
察公視基金會經費使用之情形,及有無違反公視基金會經費財務稽察辦法與其他法律規定。
前項公視基金會之經費財務稽察辦法,由董事會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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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組織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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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經費及財務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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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節目之製播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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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救濟 §43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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