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監察人會議置常務監察人一人,由監察人互選之。
- 監察人應具有大眾傳播、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監察人之任期、解聘、改聘、延長職務及當然解任,準用本法有關董事之規定。
- 監察人會議應稽察公視基金會經費使用之情形,及有無違反公視基金會經費財務稽察辦法與其他法律規定。
- 前項公視基金會之經費財務稽察辦法,由董事會定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公共電視法 第2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