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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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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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60531 制定)
公視基金會應設監事會,置監事三至五人,並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監事應具有大眾傳播、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監事之任期及解聘,準用本法有關董事之規定。 監事會應稽察公視基金會經費使用之情形,及有無違反公視基金會經費財務稽察辦法與其他法律規定。 前項公視基金會之經費財物稽察辦法,由董事會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20526 修正)
監察人會議置常務監察人一人,由監察人互選之。 監察人應具有大眾傳播、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監察人之任期、解聘、改聘、延長職務及當然解任,準用本法有關董事之規定。 監察人會議應稽察公視基金會經費使用之情形,及有無違反公視基金會經費財務稽察辦法與其他法律規定。 前項公視基金會之經費財務稽察辦法,由董事會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第一項有關監事會設置及人數之規定,已於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一項明定,爰予刪除,另就常務監事之規定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二項增訂董事改聘、延長職務之相關規定,以及修正條文第十八條第三項增訂董事當然解任之規定,修正第二項後段有關監察人之準用事項。 三、第三項作文字修正。 四、第四項未修正。
- 監察人名詞
- 法律名詞
- 準用名詞
- 稽名詞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原第一項有關監事會設置及人數之規定,已於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一項明定,爰予刪除,另就常務監事之規定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二項增訂董事改聘、延長職務之相關規定,以及修正條文第十八條第三項增訂董事當然解任之規定,修正第二項後段有關監察人之準用事項。 三、第三項作文字修正。 四、第四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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