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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監察人會議置常務監察人一人,由監察人互選之。
  2. 監察人應具有大眾傳播、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監察人之任期、解聘、改聘、延長職務及當然解任,準用本法有關董事之規定。
  3. 監察人會議應察公視基金會經費使用之情形,及有無違反公視基金會經費財務稽察辦法與其他法律規定。
  4. 前項公視基金會之經費財務稽察辦法,由董事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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