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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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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董事長為專任有給職,不得支領其他薪資、月退休金(俸)、月退職酬勞金或其他性質相當給與。董事為無給職,開會時支給出席費。
  2. 2.董事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會。
  3. 3.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公共電視法第20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公共電視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董事長為專任有給職,不得支領其他薪資、月退休金(俸)、月退職酬勞金或其他性質相當給與。另外,董事為無給職,開會時可支給出席費。這是為了確保董事長及董事在執行公共電視相關的職責時,不受其他薪資或酬金的影響。 參考資料:公共電視法第20條第1項、歷年公共電視相關案例 2. 根據公共電視法第20條第2項規定,董事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會。這是為了確保董事會得以定期召開,並在必要時能夠召開臨時會議以處理重要事項。 參考資料:公共電視法第20條第2項、近期公共電視董事會會議紀錄 3. 根據公共電視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這是為了確保董事會的決議能夠經過足夠的董事出席和同意,以確保決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參考資料:公共電視法第20條第3項、最新公共電視董事會決議相關文件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860531 制定)

董事長為專任有給職。董事為無給職,開會時支給出席費。   董事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會。   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董事之報酬。   二、董事長因綜理董事會會務,工作負荷較重,並對外代表基金會,故宜定為專任有給職。董事則不擔任日常性業務,情形有別,故定為無給職,僅於開會時支給出席費。

(1120526 修正)

董事長為專任有給職,不得支領其他薪資、月退休金(俸)、月退職酬勞金或其他性質相當給與。董事為無給職,開會時支給出席費。   董事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會。   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立法理由一、依財團法人法第五十二條但書規定,於第一項定明董事長為專任有給職,不得支領其他給與。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 退休金名詞
(0860531 制定)

一、本條規定董事之報酬。   二、董事長因綜理董事會會務,工作負荷較重,並對外代表基金會,故宜定為專任有給職。董事則不擔任日常性業務,情形有別,故定為無給職,僅於開會時支給出席費。

(1120526 修正)

一、依財團法人法第五十二條但書規定,於第一項定明董事長為專任有給職,不得支領其他給與。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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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電視法第 20 條規定:「董事長為專任有給職,不得支領其他薪資、月退休金(俸)、月退職酬勞金或其他性質相當給與。董事為無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電視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共電視法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