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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 第 20 條

  1. 1.董事長為專任有給職,不得支領其他薪資、月退休金(俸)、月退職酬勞金或其他性質相當給與。董事為無給職,開會時支給出席費。
  2. 2.董事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會。
  3. 3.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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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公共電視法第20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公共電視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董事長為專任有給職,不得支領其他薪資、月退休金(俸)、月退職酬勞金或其他性質相當給與。另外,董事為無給職,開會時可支給出席費。這是為了確保董事長及董事在執行公共電視相關的職責時,不受其他薪資或酬金的影響。 參考資料:公共電視法第20條第1項、歷年公共電視相關案例 2. 根據公共電視法第20條第2項規定,董事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會。這是為了確保董事會得以定期召開,並在必要時能夠召開臨時會議以處理重要事項。 參考資料:公共電視法第20條第2項、近期公共電視董事會會議紀錄 3. 根據公共電視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這是為了確保董事會的決議能夠經過足夠的董事出席和同意,以確保決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參考資料:公共電視法第20條第3項、最新公共電視董事會決議相關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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