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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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董事出缺逾董事總額三分之一或員工代表董事出缺時,應即依第十三條規定補聘之。依法補聘之董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 2.董事長出缺時,由董事互選一人繼任其職務,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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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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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60531 制定)
董事出缺逾董事總額三分之一時,應即依第十三條規定補聘之。依法補聘之董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董事長出缺時,由董事互選一人繼任其職務,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董事及董事長出缺之處理。
(1120526 修正)
董事出缺逾董事總額三分之一或員工代表董事出缺時,應即依第十三條規定補聘之。依法補聘之董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董事長出缺時,由董事互選一人繼任其職務,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立法理由一、因應員工代表董事之專屬代表性,於第一項明定員工代表董事出缺時,應即依法進行補聘。 二、第二項未修正。
- 逾名詞
- 第十三條條文
- 公共電視法 第 13 條條文
(0860531 制定)
本條規定董事及董事長出缺之處理。
(1120526 修正)
一、因應員工代表董事之專屬代表性,於第一項明定員工代表董事出缺時,應即依法進行補聘。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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