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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董事出缺董事總額三分之一或員工代表董事出缺時,應即依第十三條規定補聘之。依法補聘之董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2. 董事長出缺時,由董事互選一人繼任其職務,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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