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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不得為現任公職人員或政黨職員,不得執行其他業務、從事營利事業或投資報紙、通訊社、廣播電視、電影、錄影帶或其他大眾傳播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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