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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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不得為現任公職人員或政黨職員,不得執行其他業務、從事營利事業或投資報紙、通訊社、廣播電視、電影、錄影帶或其他大眾傳播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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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60531 制定)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不得為現任公職人員或政黨職員,不得執行其他業務、從事營利事業或投資報紙、通訊社、廣播電視、電影、錄影帶或其他大眾傳播事業。
立法理由為排除政黨及政治的不當介入,共同建立一個沒有政治勢力介入,也沒有商業利益的公共電視台,爰照劉委員進興等十三人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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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0531 制定)
為排除政黨及政治的不當介入,共同建立一個沒有政治勢力介入,也沒有商業利益的公共電視台,爰照劉委員進興等十三人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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