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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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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選定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後,應編列預算購買政府投資之事業持有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之股份,不受廣播電視法第五條規定之限制。
  2. 2.政府機關(構)應將持有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之股份,附負擔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公視基金會),不受廣播電視法第五條、預算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及民法第四百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3. 3.公視基金會持有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股份後,應即請求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召開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及監察人
  4. 4.公視基金會之董事、監察人得同時代表公視基金會擔任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之董事及監察人,不受公共電視法第十四條第三款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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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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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50103 制定)

主管機關選定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後,應編列預算購買政府投資之事業持有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之股份,不受廣播電視法第五條規定之限制。   政府機關(構)應將持有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之股份,附負擔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公視基金會),不受廣播電視法第五條、預算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及民法第四百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公視基金會持有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股份後,應即請求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召開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及監察人。   公視基金會之董事、監察人得同時代表公視基金會擔任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之董事及監察人,不受公共電視法第十四條第三款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於選定應行公共化之無線電視事業後,應編列預算購買政府投資之事業持有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之股份,不受廣播電視法第五條規定之限制。   二、第二項明定政府機關(構)應將持有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之股份,附負擔捐贈公視基金會。   三、又按本條之捐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不計入贈與總額。   四、第三項及第四項,明定股東臨時會之召開、董事及監察人改選及資格。

  • 主管機關名詞
  • 持有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法人名詞
  • 第二十五條條文
  • 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條文
  • 第四百十三條條文
  • 監察人名詞
  • 第十四條第三款條文
(0950103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於選定應行公共化之無線電視事業後,應編列預算購買政府投資之事業持有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之股份,不受廣播電視法第五條規定之限制。   二、第二項明定政府機關(構)應將持有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之股份,附負擔捐贈公視基金會。   三、又按本條之捐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不計入贈與總額。   四、第三項及第四項,明定股東臨時會之召開、董事及監察人改選及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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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 11 條規定:「主管機關選定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後,應編列預算購買政府投資之事業持有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之股份,不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 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