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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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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政府機關(構)應將公股釋出所得股款,循預算程序,附負擔捐贈應行公共化之無線電視事業(以下簡稱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
  2. 2.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公股釋出後,其主管機關應協調該財團法人將所得股款,附負擔捐贈應行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
  3. 3.前二項所稱負擔,專指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應設立專戶,並將受贈之金額全部用於第十六條收買公股股東之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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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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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50103 制定)

政府機關(構)應將公股釋出所得股款,循預算程序,附負擔捐贈應行公共化之無線電視事業(以下簡稱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   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公股釋出後,其主管機關應協調該財團法人將所得股款,附負擔捐贈應行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   前二項所稱負擔,專指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應設立專戶,並將受贈之金額全部用於第十六條收買非公股股東之股份。

立法理由一、除政府投資之事業(如合作金庫、三商銀)釋出公股所得股款,應列入其售股所得,作為業外收益外,其餘公股持有者釋出公股所得股款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第一項明定政府機關(構)應將公股釋出所得股款,循預算程序附負擔捐贈應行公共化之無線電視事業。   (二)第二項明定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公股釋出後,其主管機關應協調該財團法人將所得股款附負擔捐贈應行公共化之無線電視事業。   (三)第三項明定應行公共化之無線電視事業應設立專戶,並將第一項、第二項受贈之金額用於特定用途之負擔。   二、又按本條之捐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不計入贈與總額。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六條條文
  • 名詞
(0950103 制定)

一、除政府投資之事業(如合作金庫、三商銀)釋出公股所得股款,應列入其售股所得,作為業外收益外,其餘公股持有者釋出公股所得股款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第一項明定政府機關(構)應將公股釋出所得股款,循預算程序附負擔捐贈應行公共化之無線電視事業。   (二)第二項明定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公股釋出後,其主管機關應協調該財團法人將所得股款附負擔捐贈應行公共化之無線電視事業。   (三)第三項明定應行公共化之無線電視事業應設立專戶,並將第一項、第二項受贈之金額用於特定用途之負擔。   二、又按本條之捐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不計入贈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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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 10 條規定:「政府機關(構)應將公股釋出所得股款,循預算程序,附負擔捐贈應行公共化之無線電視事業(以下簡稱公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