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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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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無線電視事業應於公股釋出後三十日內,由其員工通知原事業主之留用意願。屆期未為通知者,視為不同意留用。
  2. 2.未留用員工,其離職給與,應依勞動基準法退休金給與標準給付,並依其工作年資按股權移轉時薪給標準加發補償金如下: 一、工作年資未滿六年者,每一年加發一個月薪給及一個月預告工資。不滿半年者,不計。滿半年未逾一年者,以一年計。 二、工作年資六年以上者,加發六個月薪給及一個月預告工資。
  3. 3.留用員工,得於股權移轉三十日內,由原事業主就其原有年資及相關權益辦理結算。其結算標準,依前項規定辦理。但不發給六個月薪給及一個月預告工資。其於股權移轉之日起五年內資遣者,按股權移轉當時或資遣時之薪給標準,擇優給資遣給與,並按前項規定辦理。
  4. 4.前項被資遣人員,如符合退休條件者,另按退休規定辦理;依第二項辦理離職及依前項資遣者,有損失勞保老年給付者,補償其權益損失;其他原有權益如受減損時,亦應予以補償。
  5. 5.前項補償辦法,由股權移轉之無線電視事業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但股權移轉之無線電視事業對於員工權益之保障有更有利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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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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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50103 制定)

無線電視事業應於公股釋出後三十日內,由其員工通知原事業主之留用意願。屆期未為通知者,視為不同意留用。   未留用員工,其離職給與,應依勞動基準法退休金給與標準給付,並依其工作年資按股權移轉時薪給標準加發補償金如下:   一、工作年資未滿六年者,每一年加發一個月薪給及一個月預告工資。不滿半年者,不計。滿半年未逾一年者,以一年計。   二、工作年資六年以上者,加發六個月薪給及一個月預告工資。   留用員工,得於股權移轉三十日內,由原事業主就其原有年資及相關權益辦理結算。其結算標準,依前項規定辦理。但不發給六個月薪給及一個月預告工資。其於股權移轉之日起五年內資遣者,按股權移轉當時或資遣時之薪給標準,擇優核給資遣給與,並按前項規定辦理。   前項被資遣人員,如符合退休條件者,另按退休規定辦理;依第二項辦理離職及依前項資遣者,有損失勞保老年給付者,補償其權益損失;其他原有權益如受減損時,亦應予以補償。   前項補償辦法,由股權移轉之無線電視事業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但股權移轉之無線電視事業對於員工權益之保障有更有利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立法理由為保障被釋出公股之無線電視事業所屬員工之權益,爰明定本條。

  • 勞動基準法法規
  • 退休金名詞
  • 資遣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0950103 制定)

為保障被釋出公股之無線電視事業所屬員工之權益,爰明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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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 9 條規定:「無線電視事業應於公股釋出後三十日內,由其員工通知原事業主之留用意願。屆期未為通知者,視為不同意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 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