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不知道。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審議小組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始得開會,以出席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有重大影響公股釋出作業之事由,經審議小組四分之三以上成員出席,出席成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者,行政院得令公股釋出政府機關(構)、政府投資之事業及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暫停公股釋出計畫之執行。
立法理由為保障公股持有之機關(構)、法人或被釋股之無線電視事業等之合法權益,於本條規定審議小組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並授權行政院遇有重大影響公股釋出作業之事由,得令暫停公股釋出作業或交易;又為求慎重,規定本項決議應經審議小組四分之三以上成員出席,出席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為保障公股持有之機關(構)、法人或被釋股之無線電視事業等之合法權益,於本條規定審議小組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並授權行政院遇有重大影響公股釋出作業之事由,得令暫停公股釋出作業或交易;又為求慎重,規定本項決議應經審議小組四分之三以上成員出席,出席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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