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所稱公股釋出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公股持有之政府機關(構)、政府投資之事業及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 二、持有之公股名稱及數額。 三、釋出之公股總數額,如有未分配股票股利者,其處理方式。 四、釋股執行期間,其為分次釋股者,並應載明分次釋出之公股數額。 五、選定之承銷或代銷機構及約定事項。 六、股價價格鑑定或估算機制。 七、政府機關持有之公股釋出時,應優先以公開方式辦理全民釋股作業之計畫及無線電視事業員工優惠優先認購之比例。 八、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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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稱公股釋出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公股持有之政府機關(構)、政府投資之事業及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 二、持有之公股名稱及數額。 三、釋出之公股總數額,如有未分配股票股利者,其處理方式。 四、釋股執行期間,其為分次釋股者,並應載明分次釋出之公股數額。 五、選定之承銷或代銷機構及約定事項。 六、股價價格鑑定或估算機制。 七、政府機關持有之公股釋出時,應優先以公開方式辦理全民釋股作業之計畫及無線電視事業員工優惠優先認購之比例。 八、其他事項。
立法理由一、依據實務上股權移轉時之程序及所須之資訊,本條明定公股釋出計畫應包含事項,以供公股釋出機關(構)、政府投資之事業及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配合遵循,並撰擬計畫。 二、第一款至第四款係辦理公股釋出事宜之基本資料。 三、由於實務上公股持有之機關(構)、法人多會委託專業之承銷或代銷機構,負責公股釋出之執行業務,爰明定第五款公股持有之機關(構)、法人應提供該等資訊。 四、由專業之鑑價或估算機制,方能得出合理之公股釋出價格,爰明定第六款要求公股持有之機關(構)、法人說明其所採用之鑑定或估算機制。 五、第七款明定政府機關持有之公股釋出時應對該無線電視事業員工有優惠優先認購之規劃,以照顧員工權益;並應優先以公開方式辦理全民釋股作業之計畫。
一、依據實務上股權移轉時之程序及所須之資訊,本條明定公股釋出計畫應包含事項,以供公股釋出機關(構)、政府投資之事業及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配合遵循,並撰擬計畫。 二、第一款至第四款係辦理公股釋出事宜之基本資料。 三、由於實務上公股持有之機關(構)、法人多會委託專業之承銷或代銷機構,負責公股釋出之執行業務,爰明定第五款公股持有之機關(構)、法人應提供該等資訊。 四、由專業之鑑價或估算機制,方能得出合理之公股釋出價格,爰明定第六款要求公股持有之機關(構)、法人說明其所採用之鑑定或估算機制。 五、第七款明定政府機關持有之公股釋出時應對該無線電視事業員工有優惠優先認購之規劃,以照顧員工權益;並應優先以公開方式辦理全民釋股作業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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