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各獎項報名資格如下: 一、節目獎、個人獎及廣告獎:由無線廣播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報名。 二、電臺獎:由無線廣播事業報名。參賽專業頻道獎者,以民營無線廣播事業為限。 三、研究發展獎及特別獎:由無線廣播事業、節目供應事業、相關公協會及機關團體推薦報名。
- 同一參賽作品,分別由二以上無線廣播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報名時,應由報名者自行協商以一方名義報名。協商不成者,均不予受理其報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