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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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獎項報名資格如下: 一、節目獎、個人獎、行銷廣告獎及創新技術獎:由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報名。 二、特別貢獻獎:由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相關公協會及機關團體,或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國民推薦報名。
- 2.同一參賽作品,分別由二以上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等單位報名時,應由報名者自行協商以一方名義報名。協商不成者,均不予受理其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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