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各獎項報名資格如下: 一、節目獎、個人獎及廣告獎:由無線廣播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報名。 二、電臺獎:由無線廣播事業報名。 三、數位應用獎:由無線廣播事業、節目供應事業、相關公協會及機關團體推薦報名。 四、特別貢獻獎:由無線廣播事業、節目供應事業、相關公協會及機關團體,或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國民推薦報名。
- 同一參賽作品,分別由二以上無線廣播事業、節目供應事業等單位報名時,應由報名者自行協商以一方名義報名。協商不成者,均不受理其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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