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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除電臺品牌行銷創新獎及特別貢獻獎外,每一報名者參賽每一獎項,以二件為限。無線廣播事業設有分臺者,得以各分臺名義分別報名,每一獎項以一件為限。
  2. 每一報名者參賽電臺品牌行銷創新獎,以一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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