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報名、參賽第三條第三款節目創新獎者及參賽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違反者,不受理其報名: 一、參賽之節目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其節目原產地應為臺灣地區。 二、參賽之節目應非屬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委製。 三、大陸地區人士不得參賽。 四、參賽之節目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其播送集數不限。 五、報名者應檢附一集節目或將參賽節目剪輯成一百二十分鐘以下之精華帶參賽。 六、參賽之節目如為二人以上共同運用創新之技術製播節目,或自創節目模式製作節目者,應共同列名參賽。 七、參賽之節目應與首次公開播送之節目內容相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在上述法規中,「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11 條」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01) 主要規定了參賽節目的資格條件。根據第三條第三款,參賽節目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參賽的節目應符合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其節目原產地應為臺灣地區。 例如,如果一個錄影節目在比賽中報名參賽,則該節目的原產地需要經過臺灣地區的認定才符合資格。 二、參賽的節目不得屬於主辦單位或主辦單位所屬機關委製。 這表示主辦單位或相關機關製作的節目不適合參賽。 三、大陸地區人士不得參賽。 此條規定明確表示來自大陸地區的人士不得參加比賽。 四、參賽的節目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其播送集數不限。 這條規定了節目的播出時間和首播日期條件。 五、報名者應檢附一集節目或將參賽節目剪輯成一百二十分鐘以下之精華帶參賽。 這表示報名者需要提供節目的樣本作為參賽資料。 六、參賽的節目如為二人以上共同運用創新之技術製播節目,或自創節目模式製作節目者,應共同列名參賽。 這條規定了合作製作節目的參賽資格條件。 七、參賽的節目應與首次公開播送的節目內容相同。 這條規定了參賽節目的內容一致性要求。
- 第三條第三款條文
- 非名詞
-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