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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報名、參賽第三條第三款節目創新獎者及參賽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違反者,不受理其報名: 一、參賽之節目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其節目原產地應為臺灣地區。 二、參賽之節目應屬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委製。 三、大陸地區人士不得參賽。 四、參賽之節目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其播送集數不限。 五、報名者應檢附一集節目或將參賽節目剪輯成一百二十分鐘以下之精華帶參賽。 六、參賽之節目如為二人以上共同運用創新之技術製播節目,或自創節目模式製作節目者,應共同列名參賽。 七、參賽之節目應與首次公開播送之節目內容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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