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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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入圍者、入圍節目有疑義者,應於入圍名單公布日起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據向本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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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對入圍者、入圍節目有疑義者,應於入圍名單公布日起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據向本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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