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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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報名電視金鐘獎者,應履行下列負擔: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參賽之節目,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其為參賽節目之著作財產權人,應同意自電視金鐘獎入圍名單公布日起授權本部、本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稱影視局)及影視局授權之人,永久無償於國內外將入圍、得獎之參賽節目及其報名表所載內容推廣使用。但音樂著作及MV著作授權期限應為自電視金鐘獎入圍名單公布日起一年;其非參賽節目之著作財產權人者,應於報名時取得參賽節目各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本部、影視局及影視局授權之人為前開利用之同意書。
- 2.前項第三款所稱推廣使用,指於推廣活動(包括但不限電視金鐘獎頒獎典禮、入圍作品觀摩、電視金鐘獎系列活動、編印電視金鐘獎專刊、電視年鑑)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演出部分入圍、得獎之參賽節目,以及全部或部分報名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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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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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擔保名詞
- 著作財產權名詞
- 非名詞
- 前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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