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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審查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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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但補正期間不計入處理期間。
  2. 2.申請案件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延長一次,最長為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我無法提供這條法規的相關解釋和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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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審查辦法第 9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但補正期間不計入處理期間。申請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審查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