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審查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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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但補正期間不計入處理期間。
- 2.申請案件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延長一次,最長為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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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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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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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